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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,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,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。

2.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,应当自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,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,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;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的,纳税人应当限期缴纳。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,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。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,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。纳税人因迁出户口而注销户口的,应当在注销户口前办理纳税清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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